YY易游电工要求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遵守劳工权益、人权、情况及品德等方面的划定,同时鞭策全体商业同伴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配合推动企业实现可连续生长。
1.1 组织应提供一个宁静和健康的事情情况,并应接纳有效的步伐避免潜在的健康和宁静事故和职业伤害,或在事情的历程中爆发的或引起的疾病。基于工业相关的宁静与健康的知识以及任何特定的危害,只要是合理可行的,就应当减少或消除事情场合的所有危险因素。
1.2 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组织应评估所有他们所在事情场合的危害,确保实施所有合理的步伐来消除或减少任何对他们的健康和宁静造成伤害的危害。
1.3 关于接纳有效减少或消除了事情场合的所有危害因素步伐后依然保存的危害,组织应免费向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有人员爆发事情伤害时,组织应提供紧抢救护并协助工人获得后续的医疗。
1.4 组织应任命一位高层治理代表,卖力确保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宁静的事情情况,并且卖力执行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宁静的各项要求。
1.5 应当建立和维护一个由治理者代表和工人平衡组合的健康宁静委员会。除非执法另有划定,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工人代表(如果该代表同意加入委员会)且该代表是被认可的工会代表。在工会未有指定代表或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应当由工人指定一名他们认为合适的代表来加入。这些决接应当有效地转抵达所有员工。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入培训及按期的重新培训以确保他们能胜任并致力于不绝改善事情场合的健康和宁静条件。应当进行正式的、按期的职业健康宁静危害评估来确定、解决目今和潜在的健康和宁静危害。这些评估,纠正和预防步伐的纪录应当妥善生存。
1.6 组织应当按期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健康和宁静培训,包括现场培训,并在需要的地方安排特定事情训练。此类培训应当为新员工及重新分派事情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重复进行:事故重复爆发的地方,当技术变革和/或引进新设备会对员工的健康和宁静造成新的危害。
1.7 组织应当建立文件式程序来检测、预防、减少、消除或应对潜在会对员工的健康和宁静造成危害的因素。组织应当保存所有关于爆发在事情场合里,以及所有在组织提供的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条约效劳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的健康和宁静事故的书面纪录。
1.8 组织应当为所有的员工免费提供:洁净茅厕设施,饮用水,适合的用饭及休息空间,在适用情况下提供贮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1.9 无论员工宿舍是否其所拥有、租赁或由条约效劳商提供,组织应当确保任何向员工提供的宿舍设施洁净,宁静并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组织应当保存所有关于爆发在事情场合里,以及所有在组织提供的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条约效劳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的健康和宁静事故的书面纪录。
1.10 无需向组织申请许可,所有员工都有权利使自己远离即将爆发的危及自身宁静的严重危险。
2.1 所有员工应当有权利组建、加入和组织自己所选择的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组织应尊重这项权利,并应当有效地见告员工可以自由加入其所选择的工人组织以及这样做不会对其有任何不良结果或受到组织的抨击。组织不应当以任何方法干预该类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作或治理。
2.2 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执法限制的情况下,组织应当允许工人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
2.3 组织应当包管工会成员、工人代表和任何加入组织工人的员工不会因为其是工会成员工人代表或加入组织工人的运动而受到歧视、骚扰、胁迫或抨击,并且包管这些代表可在事情场合与其所成员坚持接触。
3.1 组织在聘用、酬金、培训时机、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区域或社会血统、社会品级、身世、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团体成员、政见、年龄或其它任何可引起歧视的情况。
3.2 组织不得干预员工行使其遵奉信仰和民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血统、社会品级、身世、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团体成员、政见或任何其它任何可引起歧视的情况所需要的权利。
3.3 在所有由组织提供的事情场合,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条约效劳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组织不得允许进行任何威胁、虐待、聚敛、或性侵犯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3.4 组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让员工接受有身或童贞测试。
4.1 组织应当遵守适用的执法,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及行业标准中关于事情时间,休息和公共假期的划定。标准事情周(不含加班时间)应当凭据执法确定但不可以凌驾 48 小时。
4.2 员工每连续事情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同时爆发时才允许有例外:
4.3 除非切合4.4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应当是自愿的,并且每周加班时间不得凌驾12小时,也不可经常性加班。
4.4 如组织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 (依据上述界说) 通过自由谈判告竣集体协商协议,组织可以凭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必须切合上述其它各项事情时间准则要求。
5.1 组织应当尊重员工获得生活人为的权利,并包管一个标准事情周(不含加班时间)的人为总能至少抵达法定、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或行业最低人为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5.2 组织应当包管不以处分目的而扣减人为,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5.3 组织应当确保每一个人为支付周期向员工的人为和福利组成解释的清楚详细,并按期向员工以书面形式列明人为、待遇组成。组织应当依法并以便当工人的方法为所有工人支付人为和福利,但在任何情况下人为不可被推迟支付或以某些限制形式支付,好比抵用券,优惠券或本票。
5.4 所有加班应凭据国家或集体谈判协议划定的倍率支付加班人为。若在某些国家没有执法或没有集体谈判协议划定加班人为倍率,则加班费应当以组织划定的特另外倍率或凭据普遍接受的行业标准中最高的那个标准来确定。
5.5 组织不应当接纳纯劳务性质的条约、连续的短期条约、和/或虚假的学徒工计划,或其它计划来逃避劳动规则、社会包管规则中所划定的组织对员工应尽的义务。